限於遭遇「人為」不法侵害,始能主張正當防衛

2024-02-11

甲在公園散步時,突然一隻兇惡的流浪狗衝出來要咬甲,甲看到路邊有一根鐵棍,急忙拿起鐵棍打狗,用力之下把狗打死了,路過的愛狗人士見狀連忙報警,表示要檢舉甲故意宰殺動物而違反動物保護法,甲主張自己是正當防衛,是否有理由呢?

正當防衛,限於遭受「人為」之現在不法侵害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所謂「不法」侵害,解釋上限於「人類」有意識的侵害行為,所以動物的攻擊並非不法侵害,只能當作自然界的侵害,所以甲不能主張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

對於自然界之危害,可主張緊急避難

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自然界的侵害,可考慮主張緊急避難,只要實施的避難手段為必要且未過當,主觀上也具有避難的意思,即可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動物保護法,另有阻卻違法之特別規定

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原則上,我們不能任意宰殺動物,但如果是避免立即為危時,例外可宰殺動物,本條規定為刑法緊急避難之特別規定,但性質上與緊急避難並無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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