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便翻閱他人置於櫃子內的文書資料,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

2023-01-26

某甲聽聞乙、丙正在打官司,而乙會將訴訟的資料放在自己房間的書櫃中,某天乙不在家時,甲基於好奇及八卦,於是跑進乙的房間內,打開書櫃翻出乙打官司的訴狀資料,並閱覽其內容,甲的行為都被乙裝在房間內的監視器錄下。

刑法第315條的妨害秘密罪,不限於「拆開」他人信封閱覽信件而已

刑法第315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刑法第315條後段「以開拆以外之方法」,係指行為人使用的偷窺方法,與前段「開拆」的方法有相類似的情形,如存放在木箱內或抽屜中,依社會通常觀念會認為文件所有人有維護文書秘密之意思,而需開啟以後始能窺視者(若有上鎖,而須解鎖始能窺視者就更明確了)。

以旨例而言,他人之訴訟相關文書資料,又放置在房間內的櫃子,應屬秘密文書,某甲卻自行進入房間打開櫃子翻找窺視,將構成刑法第315條的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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