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已婚事實和他人交往,須賠償精神慰撫金

2022-01-20

某男明明已婚,但卻假裝自己單身透過交友軟體聯繫、追求其他女生,女生誤以為某男單身,於是同意交往、發生性行為,之後東窗事發,女生可以對渣男求償嗎?

假裝單身和人交往,構成「貞操」及「其他人格法益」的侵害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貞操權的侵害

本條列舉了數種法律保障的人格權類型,例如貞操權就是指「性行為之自主決定」,個人對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有自主決定的權利。

性行為之對象是否已婚,因涉及該性交行為是否為民、刑事法秩序所容許,屬於性自主決定權之重要事項,在一般情形,隱匿已婚事實致對方不知而同意性交,即有害於貞操權,得請求損害賠償

其他人格法益的侵害

人格權是抽象的法律概念,不宜限制過嚴,否則受害者將無法獲得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所以民法第195條第1項除了列舉的人格權種類外,另有「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之文字,以避免掛一漏萬、使人格權得因應社會變遷而受必要之保護,另以情節重大以杜浮濫。

感情交往之基礎乃係在誠信相待,我國婚姻制度採一夫一妻制,而與有婚姻關係之人有身體親密接觸等行為時,雖非刑事責任所可處罰,然仍不為民事法秩序所容許,也是道德所譴責的事項,當刻意隱瞞有婚姻關係進而與對象交往,將造成該人陷於遭配偶追訴之風險,且為現行民事法秩序所不容,且隱瞞已婚事實而進而與配偶以外之人持續交往所欲追求的目的是否正當,均屬可疑。

是以,就算沒有發生性行為,但受騙的一方付出感情與他方交往,更承擔被正宮告的風險,此部分應屬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定「其他人格法益」的保護範疇。不過每個案件的情節不同,是否亦符合「情節重大」的要件,仍須視情節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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