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約定父母一方不用付小孩扶養費,對於日後小孩請求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影響?
隨著高齡化社會的變遷,現在許多獨居老人因無法自己維持生活,而向子女請求扶養,或是由社會局依職權安置,再向其子女請求給付安置費用。為什麼子女不扶養父或母?有不少情形是因為父或母在子女成年前,沒有善盡為人父母之責,意即在小孩成年前就不扶養了、關係疏遠,而小孩在父或母年老後,就不願意去扶養這個跟自己關係不好的老人。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條件?
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院實務上最常見的情況,是子女以父或母在自己成年前「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請求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若獲法院准許免除,就不用負擔扶養費、社會局安置費。
父母在離婚協議書約定一方「不用負擔扶養費」,是否屬於有正當理由不扶養?
不論過去或現在,總會有一些家庭的狀況為(舉例):父親從小孩出生起就對小孩不聞不問、沒有負擔任何照顧及扶養之責、未提供扶養費用,而父親更不負責任得開出「母親自己扶養小孩」的離婚條件,否則不同意離婚,母親為了早日脫離這個不幸的婚姻,因而簽下了「父親不用付小孩扶養費」的離婚協議書。
這個案例放在現在法院實務上,有不少法官會以「離婚協議書約定不用扶養」為由,認為父親是依離婚協議書的約定而不扶養,因此非屬「無正當理由」,駁回子女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的聲請,但此種法律見解實在令人難以苟同,法院必須探究:離婚協議書為何這麼約定?離婚前是不是就已經不負扶養之責,而離婚協議書只是這種情況的延續?一方是不是迫於無奈在簽署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是不是被用於脫免扶養責任的工具?若屬實,則應該認為「無正當理由」而非「有正當理由」,而不是單憑離婚協議書的文字就輕率作出判斷。
不過,如果情況是父母有不止一名子女,而離婚協議書約定各自監護、各自負擔自己監護子女的扶養費用,於此種情形就屬於合理的扶養費用分擔約定,就屬於「有正當理由」未扶養他方監護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