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間,以三年為限。」同法第25條之2規定:「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前二條之行為人所飼養之動物、前項供繁殖或買賣之特定寵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行政法律
二月 24
逾十年未領取提存物,其性質為除斥期間
甲為清償提存的受取權人,但自債務人提存10年後仍未前往法院領取提存物,甲在法院尚未簽辦提存物解繳國庫程序前,前往法院申請領取提存物,法院是否會同意甲領取?
雇主甲(已成年)經營甜點店,明知未經申請許可,不得容留外國人工作,但某日朋友乙介紹一位外配丙給甲,表示丙希望學習製作甜點,沒有薪水也沒有關係,想在甲的店內幫忙,甲雖知不妥,但基於人情壓力還是讓丙在店內當不支薪學徒。
二月 14
叫家中小孩在店面幫忙,是否違反勞基法?
如果可以,多數父母親一定希望小孩能開心、快樂得成本,不希望還在稚齡的小孩子,還要幫忙家中的生意,但在現實上,還是有許多經濟能力不是那麼好的家庭,小孩在課餘時間,仍需幫忙家中的生意,例如攤販、小吃店等,老闆的小孩幫忙送餐、點餐等,亦非罕見之事。
二月 04
繼續性的工作,雇主不能與勞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甲十分支持某候選人,於是從Youtube下載該候選人的競選歌曲,重新編輯、加上字幕、影像後上傳Youtuber,過程中,甲並未經過該候選人或詞曲創作者的授權,甲的行為是否有侵權疑慮?
兒子不小心在家奔跑時跌倒受傷,家長急忙帶小孩到醫院掛急診,護理人員在詢問受傷原因時問得很詳細,家長想說檢查傷口不就好了嗎?一直追問原因做什麼?其實這是護理人員的職責,也是因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特別規定所致。
甲社區的住戶們欲成立管委會,籌備會主委按程序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準備相關文件資料後,向當地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報備,結果主管機關回函表示不同意報備,理由為程序瑕疵、缺件,甲社區住戶不服,可否對不同意報備的回函提出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