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拘提到案之法院訊問庭,是否屬於「審判中」?
甲涉嫌運輸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但甲經法院傳喚未到庭、拘提未果,法院於是發布通緝,某日,甲遭警察臨檢查獲其通緝犯身分,警察因此將甲移送法院訊問,法院開訊問庭時,是否需要為甲指定辯護人?
甲涉嫌運輸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但甲經法院傳喚未到庭、拘提未果,法院於是發布通緝,某日,甲遭警察臨檢查獲其通緝犯身分,警察因此將甲移送法院訊問,法院開訊問庭時,是否需要為甲指定辯護人?
甲鎮公所編列預算金額200萬元,公開招標人行道鋪設工程,而承辦的公務員乙為了使工程界友人丙順利得標該標案,除了邀請丙來投標之外,另外告知丙底價為187萬元,公務員乙是否應負刑事責任?
婚姻制度中本包含性的關係,所以夫妻之間,是否可以成立強制性交罪?依我國刑法的規定,同樣保障夫妻間的性自主決定權,所以夫妻之間,若違反對方的意願而性交或猥褻,仍會成立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只是依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甲是大學教授,而乙是女學生,甲某日以課後輔導的名義與乙共處一室,甲以成績及格與否作為要脅,要求乙與自己發生性行為,乙因為成績不好,為了避免被二一,所以和甲發生性行為。試問甲師的作為,應論何罪?
據新聞報導,臺南地檢署一名檢察官收到詐騙簡訊,檢察官雖未受騙但故意匯1元再赴派出所報案,欲凍結詐騙帳戶,檢察官未表明身分,警方起初竟以「明知詐騙還匯款」,以詐騙構成三要件「施用詐術、陷於錯誤、損失金錢」與檢察官論法,在其堅持報案下,才受理案件,警方事後發現報案,之後警方發現報案人竟然是檢座大人,派出所長急忙聯絡檢察官回來修正筆錄。
甲積欠銀行鉅額債務,銀行已取得對甲的債權憑證,甲為了避免遭到銀行強制執行,於是商借表妹乙的郵局帳戶使用,甲把錢都存在乙的帳戶中,並持乙的提款卡、存摺、印鑑領錢,甲的行為是否構成刑責?
大學生甲遭到網路詐騙,但因為年紀甚輕,獨自前往警局製作筆錄、至地檢署開偵查庭時會緊張不已,甲的父母親可否在甲做筆錄、偵訊時陪同在旁,以減輕甲的壓力?
甲向乙購買5包安非他命,隔天甲持有安非他命遭警方查獲,當警察詢問甲的毒品來源為何時,甲為了包庇乙,於是向警察謊稱這5包安非他命是前天跟丙買的,警察聽聞後就開始調查丙是否有販賣毒品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