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

甲積欠乙鉅額債務,經乙履催仍持續拖延,某日乙又到甲的住家討債,甲情急之下,對乙威脅稱:「反正我就爛命一條,你如果要我現在還錢,我就死給你看!」甲以自己的生命威脅乙不得向其討債,是否構成刑法強制罪?

依現行法律,教師對學生的懲戒權並無規範,不像父母對子女的懲戒方面,至少還有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但不代表教師完全不能懲戒學生,關於教師的懲戒權屬於「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之一,但仍須符合必要條件而不得恣意懲戒。

甲翻牆進入他人庭院企圖偷竊,結果驚擾了屋主養的兇惡藏獒,藏獒瘋狂攻擊甲,甲為了避免被咬傷,於是拿起地上的棍棒痛打藏獒,經過一番激戰後,甲多處受傷,而藏獒被打死了,屋主對甲提出侵入住宅、竊盜、毀損的刑事告訴,甲主張自己打死藏獒是為了避免被咬死,符合緊急避難的條件,此主張是否有理由?

甲在公園散步時,突然一隻兇惡的流浪狗衝出來要咬甲,甲看到路邊有一根鐵棍,急忙拿起鐵棍打狗,用力之下把狗打死了,路過的愛狗人士見狀連忙報警,表示要檢舉甲故意宰殺動物而違反動物保護法,甲主張自己是正當防衛,是否有理由呢?

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本條即為刑法的侵入住居罪,而有一個法律上爭點是:本罪的成立,是否以侵入的建築物係「有人居住」為必要?

有時我們看到新聞報導,有些公眾名人初犯一些相對不重的犯罪,經檢察官偵查、訊問後,被告認罪,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是什麼呢?跟緩刑又有何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