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律

甲夫、乙妻因故吵架,乙妻負氣跑回娘家,然後持甲夫罵自己的Line訊息、錄音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官最後裁准並核發通常保護令,命甲夫不得對乙妻為家庭暴力行為,且命甲夫須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甲夫不能接受此結果,在收到保護令後立即向法院提起抗告,抗告是否會使保護令暫不生效?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按標的價額,先向法院繳納千分之8的執行費,待執行有所得時,再從執行所得中加計執行費清償債權人,但如果執行無所得,等於多繳了一筆錢給國家。所以執行費對於債權人來說,也是一個負擔,若有經濟上的困難,執行費也是一個債權人行使權利的障礙。

夫妻間若有小孩,在打離婚官司時,往往一方已先把小孩帶走了,但父母應該有的正確認知是,不論如何的爭吵,但不能剝奪對方與小孩會面交往的權利,所以除非對方真的有加害於小孩的具體事實,否則是不可以不讓對方看小孩的。

甲父因為中風,喪失行為能力,經社會局安置於護理之家(位於臺中),居住在臺東縣的乙子,希望為爸爸聲請監護宣告,乙子該向哪個法院提出聲請?是否可以就近向臺東地方法院提出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