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4號判決:「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民法第75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登記之推定力,乃登記名義人除不得援以對抗其直接前手之真正權利人外,得對其他任何人主張之。該直接前手之真正權利人以外之人,須依法定程序塗銷登記名義人之登記,始得推翻其登記之推定力。」

據新聞報導,可不可熟成紅茶新竹關埔店1名店員不滿客人在快打烊時點飲料,竟然故意在飲料裡吐口水、徒手攪拌珍珠,非常噁心,更離譜的是,還囂張得錄影上傳網路。例如員工於工作時有不法行為,致公司商譽受損,公司可以向員工求償嗎?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作成後,實務上已肯定執行法院可以終止債務人的保險契約,將保險解約金交付債權人取償,但該裁定也闡述了一個重要意旨,並非所有的保單都可以作為執行標的。

外送員甲是Foodpanda公司的外送員,某日為了趕著將餐點送到消費者手中而違規紅燈右轉,結果不幸跟直行機車騎士乙發生擦撞,致乙骨折住院10天、機車受損修復費用5萬元、薪資損失3萬元等,乙除了請求外送員甲賠償之外,可以要求Foodpanda公司連帶賠償嗎?

甲委託乙營造廠商興建透天厝一棟,工程總價金700萬元,約定應於113年6月30日完工交屋,若有逾期,每逾期一日,均按契約總價千分之一罰逾期違約金(即每天7000元),但沒有約定逾期違約金的比例或日數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