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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甲公司在他人本票背面蓋大小章為背書,則甲公司是否應負背書人責任?甲公司可否主張背書與保證性質類似,而不負背書人責任?
跟法院打交道,幾乎都需要提供「書狀」,而書狀的最後,當事人是否要簽名呢?還是蓋章就好?或是簽名加上蓋章?這個細節,其實民事訴訟法有所規定。
甲向錢莊借貸,錢莊要求需要提供連帶保證人,而乙則是A公司的負責人,甲找乙拿A公司出來當借貸的保證人,乙也同意了,試問A公司擔任甲的連帶保證人,是否有效?
甲生前有土地A、未辦保存登記建物B(鐵皮違建工廠,甲興建)之財產,甲過世後,由其繼承人乙、丙、丁三人繼承,繼承人可否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之訴,主張將土地A、建物B分割為分別共有?
甲、乙因為損害賠償糾紛,於公所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雙方約定以50萬元達成和解,但因為調解書沒有將人、事、時、地、物清楚載明,致法院未核定調解,則甲、乙之間仍成立民法上的和解,雙方是否受拘束?
送貨員A為了方便卸貨而違規併排臨時停車,B開車行經該處時,為了閃避A車而直接向左變換車道,結果剛好又有一名沒有靠右行駛的C騎車騎過來,B、C車發生碰撞。
甲向法院提起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在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並未以土地公告現值核定之,而是自行參考鄰近土地實價登錄資訊核定標的價額,認為土地市價為5000萬元,命甲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45萬2000元。
甲把名下的農地出租給乙,同意乙在農地上蓋廠房,約定租期5年,每月租金3萬元,而5年期滿後雙方沒有再簽訂書面租約,口頭約定再續約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