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

位於基隆的東岸商場,原本只是一個地上一層、地下四層的停車場,建物所有權屬於基隆市政府,市府於,市政府後來OT給大日開發公司經營,大日開發公司再將營運權轉給NET公司,NET大刀闊斧、花費鉅資在原本的建築增建2至4樓擴大經營。

甲積欠乙200萬元的借貸債務未還,但距清償期已逾15年,某日乙找上甲,要求甲清償債務,乙為了拖延時間,應乙的要求與其簽訂還款協議書,乙在協議書中,要求甲寫上:「甲拋棄時效抗辯的權利。」

甲向乙承租一棟鐵皮屋(違建、未辦保存登記、無所有權狀)做生意,租賃期限為2年,而乙在租賃期間中,把鐵皮屋賣給丙(丙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也辦理房屋稅籍登記有變更。丙對甲表示租約效力不及於自己,要求甲立即遷離,甲主張依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丙繼受甲、乙的租賃契約,不能趕自己走,甲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甲積欠債務未還,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甲名下的公寓,甲收到法院的指定期日現場查封公文後,未於法院指定期日到場,隔天甲回到公寓查看時,發現大門上貼了法院的封條,甲發現當街坊鄰居經過時,都會看到這張封條,那自己豈不丟臉死了。

公司的法定代理人為「董事長」,所以公司因私權糾紛於法院涉訟時,可代表公司出庭、為訴訟行為之人,當然就是董事長了。但稍具規模的公司,董事長日理萬機沒空出庭,又或者自認身分尊貴若親自出庭有失格調,可以請公司的員工擔任訴訟代理人出庭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