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6%退休金的提繳,雇主應額外負擔,不可從薪水扣

2020-11-11

適用勞退新制的勞工,雇主應按勞工每月工資之6%,提撥退休準備金至勞工設於勞保局之退休金專戶,但雇主為了省錢,可否把這6%退休準備金轉價到勞工身上?直接從勞工薪資扣掉這6%用於退休準備金呢?甚至是雇主要求勞工簽書面,叫勞工同意從薪水中扣6%,有法律效力嗎?

雇主應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的法規依據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規定:「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前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簡言之,就是雇主必須按勞工每月工資的至少6%,提撥到勞工設於勞保局之退休金個人專戶,這是法定義務,也不管員工幾位,就算只雇用一名員工,就必須提撥。

雇主不得自勞工薪資中扣除退休準備金

前述法律規定,明確指定,這個至少6%勞工退休準備金,是雇主除了勞雇雙方原議定發給之工資外,另外為勞工提繳者,不可以將提繳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內含於勞雇雙方原本已議定之工資」,就是不能把這筆錢轉嫁到勞工身上的意思

雇主幹了這件事,就變成「工資不完全給付勞工」,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可處2萬元~100萬元之罰鍰,且勞工也可請求雇主給付短少之工資,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前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縱使雇主與勞工簽訂書面契約,勞工同意從薪水扣,仍屬無效

民法第71條前段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因勞工退休金條例已明文規定,勞工退休準備金是雇主應額外負擔者,所以雇主與勞工簽訂「勞工退休金從薪水扣」的契約,此契約將牴觸前揭勞動法令,無效!沒有任何意義,反而是暴露了雇主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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