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罪」既遂與未遂的判斷

2021-12-01

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是所謂的強制罪,本罪有處罰未遂犯。

而關於強制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乃以實施強暴、脅迫行為後,他人是否已行無義務之事,或他人之權利行使已否受妨害為斷,若被害人未遂行無義務之事,或權利行使未受妨害,則屬未遂;反之,則屬既遂。


》參考實務見解: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9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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