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可否作為侵占罪的客體?

2020-03-03

財產可分為有形財產(例如房屋土地錢財等)及無形財產(例如智慧財產權、債權等權利),都是具有財產上價值的,也都可能遭到他人侵害。而侵占罪的處罰客體,是否包括侵害他人財產上「權利」的情形呢?

侵占罪之客體,以有形財產為限,不包括權利

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判例:「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之客體。」

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子第190號判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所謂他人之物,固不以動產為限,不動產亦屬之,但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無與焉。」

侵占罪的處罰態樣,是以依一定法律關係持有他人之物為必要,而持有物是一個物理行為,權利是無形的,與侵占罪的持有概念不同,所以依上開實務見解,權利(例如財產上利益)是無從成立侵占罪,但可討論是否符合背信罪或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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