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告發死亡連署,依法不得不為
110年8月28日將登場的公投,據中選會審查結果,不論是重啟核四、珍愛藻礁、反萊豬、公投綁大選公投案,都有「死亡後連署」的情形,意即有人冒用死者的名義進行公投連署,中選會表示將會依職權向地檢署告發犯罪,請檢察官進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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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此舉也讓許多網友認為死舉有「政治意涵」,認為政府追發公投的發起人或領銜人。
死亡連署構成何種犯罪?
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17條第1項規定:「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用死者的名義填寫連署書,將構成偽造文書罪。
有人或許會認為,本人都已經死了,冒用死人的簽名沒關係,但其實不然,偽造文書罪所保護的法益,包含了文書的「公信性」,冒用死者名義進行連署,等同是多出了一份不應存在的連署書,使公投連署人數、是否通過門檻的正確性產生損害之虞,也讓人無法識別連署人的身分,仍為法所不許的行為。
中選會依法必須告發,不能視而不見
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中選會的公務員在審查連署書時,發現死亡連署的情形,很顯然有人偽造了連署書,至少也有高度的犯罪嫌疑,依前述規定,公務員就必須告發,沒有不予告發的空間。
所以中選會移送地檢署偵辦,是必須做的動作,發覺犯罪嫌疑卻視而不見,公務員反而有圖利的嫌疑。
發起人、領銜人、連署工作人員,被起訴的機率其實不高
公投的連署書是數以十萬計,要找到一張死者署名連署書的背後行為人,其實很不容易,就算從死者的親人(最有可能持有死者個資的人)開始偵辦,但如果沒有其他積極證據,也難以確認犯嫌的身分。
而公投的發起人、領銜人未必會接觸到每一份的連署書,而工作人員也沒有查核連署人真實身分的能力和權力(郵寄連署書者更不可能查核了),所以也難以認定上述人員有知情犯罪的情形,距離起訴門檻也還很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