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出(交付)子女之強制執行程序
當您辛苦透過訴訟爭取到小孩的監護權或主要照顧者權利時,但前夫(妻)仍拒絕交付小孩時,可以透過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為之。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3項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子女或被誘人者,除適用第一項規定外,得用直接強制方法,將該子女或被誘人取交債權人。」監護人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命他方交付子女。
法院執行的方法
家事事件法第194條規定:「執行名義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執行法院應綜合審酌下列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並得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一、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二、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三、執行之急迫性。四、執行方法之實效性。五、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影響之程度。」
同法第195條規定:「以直接強制方式將子女交付債權人時,宜先擬定執行計畫;必要時,得不先通知債務人執行日期,並請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醫療救護單位、學校老師、外交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前項執行過程,宜妥為說明勸導,儘量採取平和手段,並注意未成年子女之身體、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及尊嚴,安撫其情緒。」
法院對於此類案件的執行,可採取直接強制或間接強制之方法為之,直接強制就是直接到小孩所在地點,用強制力把小孩交付債權人。而間接強制,則是使用罰鍰的手段,督促債務人交出子女。但法院通常會先採取較溫和的間接強制執行,若無效果,才會使用直接強制。
間接強制
法院會定一個時間,命債務人交出子女,若逾期不履行時,法院可定期通知兩造到院,調查自動履行的可能性、何時自動履行、聲請人之意見、子女或被誘人的狀況等事項,以擬定適當的執行方法。
法院亦得拘提、管收或處3萬元至30萬元之怠金。再定期間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無次數限制。
直接強制
法院直接以強制力將子女取交債權人(請警察機關、社工、子女就讀學校提供協助)。不過直接強制取交,不可以過分侵害人身自由並注意子女的安全。不過債權人也要先查明子女的所在地點,法院才能施以直接強制(法院不會幫你找小孩在哪)。
因為小孩不是單純的物品,涉及人身自由,所以強制交付小孩時須要多加考慮,家事事件法第194條、第195條才規定法院須審酌各因素、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採取平和手段等。如果小孩十分抗拒、反抗執行,法院宜尊重小孩的人格,這時,回到間接強制的方法,命對方交出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