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空白刑法」?
毒品犯罪為我國常見的刑事犯罪之一,而毒品的種類及行為規範主要規定於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中,係為刑法鴨片罪章的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毒品案件悉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處理。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丶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而依照罪刑法定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同條第2項則依照毒品的危害性丶濫用性和成癮性為區分,分為四級,分別列出各等級的毒品種類,依違反的級數種類而有不同之刑度。
惟毒品的種類不可勝數,且隨時都可能有新型的毒品被製造出來,在有限的法律條文中,實在難以一一列舉,且若增加毒品的種類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可能曠日廢時,故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丶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將毒品分級之品項授權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隨時調整,以符合毒品防治之即時性。
何謂空白刑法?
此種以法律規定罪名和法律效果,而其實質構成要件是由其他法律或行政命令加以補充的立法模式,稱之為空白刑法。
典型的空白刑法是將構成要件或禁止態樣完全由其他法規填補,最好的例子即為刑法第192條的違背預防傳染病罪,於條文中僅規定違背主管機關公布之傳染病檢查措施或散布傳染病之病菌加以處罰,而傳染病的種類為何則未予規定,由行政機關之行政命令加以補充;或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及第41條,將保育類野生動物的品種,授權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並對捕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課予刑事責任。
於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2條中,雖不屬於典型的空白刑法,惟絕大多數的毒品分級和品項皆係授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故仍應為空白刑法的立法模式。
空白刑法應符合明確性原則
空白刑法散見於許多法律中,為貫徹法制國原則,國家對於刑事制裁的規定應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和「法律明確性原則」,學者對於空白刑法最大的質疑大致上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因行為人難以從法條中確知何為法所不許之行為,且讓行政命令加以補充刑法的構成要件,可能也有牴觸權力分立的疑慮。
再者,在司法院釋字第680號解釋宣告懲治走私條例之空白刑法部分,違反「授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原則」而違憲,對於各種空白刑法的妥適性皆應予以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