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是實務上最常見由他人代立遺囑的情形,通常委由律師進行。
見證人筆記的意涵
代筆遺囑須遵詢法定程序,若有違反,將導致遺囑無效。代筆遺囑其中一個步驟,是見證人其中一人負責「筆記」立遺囑口述的遺囑意旨,而所謂的「筆記」要如何筆記呢?
法務部曾有函釋指出筆記需要由代筆人親自執筆書寫。不過法院多數見解則是為可以電腦打字方式紀錄之。而目前實務上的律師,絕大多數都是以打字製作代筆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