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履行扶養義務為由撤銷贈與,一年時效之起算點?

2023-04-24

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若係以未履行扶養義務而撤銷贈與,這所謂一年的除斥期間,究竟是如何起算?

除斥期間的起算?與未履行扶養義務狀態持續中有無關聯?

案例

甲父在100年將名下一間房子贈與給乙子,甲父於110年起已無財產維持生活,需要子女扶養,但乙子仍對甲父不聞不問、不給付扶養費,持續至今。

甲父在112年時向法院起訴,以乙子未履行扶養義務為由撤銷贈與,要求乙子返還房子,乙子抗辯已逾1年除斥期間而不得撤銷,甲父進而主張乙子不履行扶養義務的狀態一直持續中,故無罹於時效之問題。

知悉受贈人未履行扶養義務時,就開始起算一年除斥期間

關於這個問題,實務見解認為:這個一年除斥期間的規定,是避免因贈與所生的權利狀態,因贈與人可行使撤銷權,而永久處於隨時可能被改變之情況,所以限制贈與人需自「主觀上知悉」受贈人未履行扶養義務時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此與客觀上受贈人未履行扶養義務的情況是否持續並無關係

所以像前述案例,甲父在110年就已知悉乙子未履行扶養義務,雖然112年起訴時未履行扶養義務的狀態仍持續中,但除斥期間早已自110年起算,故甲父起訴時已逾除斥期間,不得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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