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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日記被別人偷看了,心裡畢竟會覺得不太舒服,而偷看日記這種行為,或多或少有侵害他人隱私權的意味在,此舉是否會成立犯罪呢?
除非日記加以封緘,否則不成立犯罪
刑法第315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所謂「封緘」,係指封閉開口,使他人無法自外部知悉其內容之措置,而封緘的方法並無限制。但筆記本若沒有作任何處理,隨便就可以打開翻閱,顯然不符合封緘的概念,縱使他人翻開偷看,也不成立本條之妨害書信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