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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共有人間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共有人得隨時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那共有人可否同時訴請分割共有人間的數宗共有物呢?這個問題通常發生在不動產上,在民國98年民法物權編修正前,學說及實務對此尚有爭議,但在修法後已解決了這個問題。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可請求合併分割
民法第824條第5項規定:「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在數筆共有人均相同的不動產間,可一併請求法院裁判分割,不管這些不動產是否相鄰,如此也能更促進分割後物之經濟上利用,也能更符合各共有人間使用共有物的需求。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數不動產,得有條件請求合併分割
民法第824條第6項規定:「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在共有人部分相同時,請求合併裁判分割的要件較嚴格,因為既然「部分相同」,代表有共有人是不同意分割的,為了取得衡平,所以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才能訴請合併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