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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精神障礙、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分的刑事被告,若未自行委任律師,刑事訴訟法對此訂有指定辯護的規定,意即法官可以為被告指定律師為其辯護,而律師費用係由法院或法扶基金會支付,被告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
法院指定辯護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只有原住民身分者,法院「一律」須指定辯護
「精神障礙者」必須陳述能力欠佳時,法院才須為其指定律師辯護;而中低收入戶者,也須主動向法院聲請指定辯護,法院也才會為其指定律師辯護;但原住民,則是只要刑庭有開庭,就一定要為原住民指定辯護。
這種政策是否是對的?
原住民的智識能力、經濟能力未必比較差,是否有需要把原住民獨立出來,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為什麼中低收入戶還需要自己主動跟法官聲請,才能獲得指派律師。但原住民連聲請都不用,搞不好原住民也覺得不需要律師,但原住民是否比中低收入戶、精神障礙者還弱勢,而需要把資格訂得比這兩類人還寬鬆?
在司法實務上,原住民的指定辯護案件,很大部分是認罪或微罪的案件,耗費了諸多國家的金錢成本,在目前的進步社會,是否有必要維持原住民一律強制辯護?值得我們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