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名車主謊報車輛失竊,構成誣告罪

2021-11-09

因為女性車險的保險系數比男性低,所以許多男性車主會將車輛登記為女性親屬的名字(例如老婆、媽媽),藉此省保險費,此種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在實務上十分常見。

可是如果親屬間反目,例如夫妻在吵離婚的時候,老婆雖然知道自己只是登記上車主,車子實際上是老公的,但為了造成老公的麻煩,故意去警局報案車輛失竊,想要讓老公使用車輛的時候被警察逮捕,但此種行為已構成誣告罪。

謊報車輛失竊,構成「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刑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誣告不一定要指定犯人,不指定犯人也會構成,因為一樣會浪費司法資源,也可能會造成他人莫名遭刑事訴追的危險。

借名關係下的車輛登記名義人,若明知車輛目前正由借名人使用當中,並未失竊,卻還是為了陷害人(法律評價上會認定出於誣告犯意),向承辦員警謊報車輛遭竊,縱未指定犯人(若指定犯人罪會更重),但仍會構成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判決確定前自白犯誣告罪,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172條規定:「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誣告罪者,若於法院判決確定前(包含偵查程序)自白,依法應減輕或免除其刑,而實務上通常都是只給予減刑寬免,甚少有免刑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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