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車該用自己名字還是家人名字買?借名買車的法律風險

2020-05-29

法律上的「物」可分為「動產」及「不動產」,動產的產權歸屬,法律是看占有外觀,而不動產則是依登記。而汽車是一個特別的存在,監理資料會登記車主姓名,那汽車的所有權是否就是看登記呢?其實不是,汽車是動產,所有權的歸屬仍是看占有為主,而監理登記只是行政上的規範,但也因為監理的登記因素,常常使汽車所有權人的認定較為困難。

許多民眾在買車的時候,不登記自己名字,而使用其他家人的名字,例如用中年婦女買車,其好處主要有省保費、省稅金,用身障人士買車,可省牌照稅、停車費用,但這種作法會有哪些法律風險呢? 

借用他人名義登記車籍資料的法律關係

「借名登記」

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借名關係可以終止嗎? 

可以,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借名登記可能會產生的問題

行政罰鍰:開車的人違規,名義上車主收到罰單。

向監理機關申訴撤銷罰單:但若無法確實舉證開車者係他人,申訴均會遭駁回,最後只能自己繳掉罰單再向違規者民事求償。

想把車子登記回來,出名人不配合。

辦理車籍異動登記,不得單方面辦理,須要登記車主配合,若出名人刻意阻撓,就會卡住。

登記的車主過世:被認定成遺產、須辦理異動登記。

需要所有繼承人共同向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逾期不辦者將被裁罰900~1800元,若有繼承人拒不配合辦理,就一直無法辦登記。且監理機關不會接受單方面係借名登記的陳述。

有何方法解決,強制對方將車輛登記回實際使用者名義?

向監理機關申請「拒不過戶註銷牌照」

→適用於:登記車主想過戶到實際使用人身上,但使用人不同意的情形

不想再收到罰單了!!!出名車主可以刊登報紙1天,催告實際使用人出面辦理車輛過戶轉讓登記,若於法定期限7天內實際使用人沒有完成過戶登記,出名人在第8天即可持身份證明文件、印章、刊登報紙至車輛管轄監理機關申請辦理「拒不過戶註銷」,但需提供實際使用人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等資料,並結清稅(費)、罰款,始可完成拒不過戶註銷登記,之後如有交通違規罰單及稅(費)問題,就可申請歸責給實際使用人。

向法院起訴打官司

→適用於:實際車主想要登記回來的情形

  • 訴訟主張:終止借名登記,確認車輛所有權人、請求對方協同辦理車籍變更登記
  • 舉證責任:原告就「主張有借名契約一事」,負舉證之責。車子實際所有權人要舉證,證明借名登記關係的存在。
  • 該提出何種證據證明借名關係的存在(證據資料越多越有利): 
    (1)借名登記契約。
    (2)買車付款的證明。
    (3)保險費、各項稅費的付款證明。
    (4)買車與車商、業務接洽、回廠保養者,都是自己的證明。
    (5)平常用車都是自己在使用的證明。 
  • 公路監理機關為牌照登記管理機關,車輛登記為形式審查,不問實際 所有權人,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應出示雙方車主證明文件,核屬合意行為,故應有雙方車主應協同配合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之判決確定,監理機關始能認定雙方合意過戶。因此,原告自得本於其為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至監理機關辦理系爭車輛車籍名義異動登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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