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確定後還能影印卷宗嗎?除非聲請再審或有救濟上正當理由
老張的刑事案件經過地方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雖然他已經繳清易科罰金,但心裡始終覺得當初開庭時某個證人的證詞與事實不符。他想:「既然案子都結束了,我能不能回法院去,把當初那疊厚厚的卷宗資料全部印一份帶回家研究,看看有沒有翻案的機會?」
老張遞狀向法院聲請影印卷宗,沒想到卻收到法院裁定,要求補正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之用途及理由 ,否則即駁回聲請。老張納悶:難道身為被告,連看自己案卷的權利都沒有嗎?
刑事審判中的權利:原則上准許影印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被告在「審判中」可以預納費用,請求法院付與卷宗及證物的影本。
目的:為了保障被告的「防禦權」。在法官還沒判決前,被告必須清楚知道檢察官拿出了什麼證據,才能在法庭上進行有效的辯論。
限制:除非涉及國家機密、他人隱私或有妨害搜查之虞,否則法院通常會准許被告影印卷宗。
刑事案件終結後的限制:必須具備「正當需求」
一旦刑事案件判決確定(終結),被告就不再處於「審判中」的狀態。此時若想影印卷宗,法律的要求會變得嚴格許多。法院通常會要求聲請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為了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第3項)
如果您是為了尋求非常救濟途徑,例如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而準備「聲請再審」,法律明文規定可以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這是刑事判決確定後最常見的准許理由。
具備其他救濟上之「正當需求」
若非聲請再審,您必須向法院提出明確且正當的理由。例如:
為了進行民事賠償訴訟的舉證。
為了向監察院陳情。
其他與法律救濟有直接關聯的用途。
須「釋明」用途及理由
在遞狀時,不能只寫「我想留存」,必須詳細「釋明」(提出初步證據或合理說明)具體用途。法院會進行審核,確認是否有給予影本的必要性,經法院裁准並預納費用後,始能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
專業法律叮嚀:閱卷權不等於無限閱覽權
法律設計「審判中」與「案件終結後」的不同待遇,是為了在「被告防禦權」與「司法行政效能、他人隱私保護」之間取得平衡。
建議做法:如果您預見案件未來可能有爭議,最好在「刑事審判程序中」(即案件還在法院開庭、尚未定讞前)就先行聲請影印全案卷宗,此時阻力最小。
確定後的處置:若案件已確定,聲請狀務必寫清楚「影印這些資料是為了哪一項法律救濟」,若理由太空泛(如:單純想了解案情),極容易遭到法院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