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約定為「法定繼承人」,但繼承人拋棄繼承,可否請領保險金?

2023-04-11

人壽保險契約,可指定死亡時得領取保險金的受益人,而在保險契約中的受益人寫法,一種是「指名道姓」指定某某人為受益人,而另一種則是概括式的寫法,例如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案例】甲父生前自行購買人壽保險,並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甲過世時有繼承人乙、丙、丁三個小孩,而乙則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繼承人剩下丙、丁。而乙打算分配甲父死亡保險金三分之一時,丙、丁主張乙已經拋棄繼承,並非繼承人,自然也不是受益人,所以乙無權領取保險金,其主張是否有理由?

保險契約簽訂時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地位即已確定,不因嗣後拋棄繼承而受影響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87號民事判決:「『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保險法第五條亦有明定。故倘保險契約約定有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該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即享有請求給付保險金之權利,而不論該受益人是否為法定繼承人。至該受益人之約定,不以具體指名為必要,凡於訂約時得特定者,均無不可。本件被保險人向康健保險公司投保康健團體保險計劃時,約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而於該保險契約簽訂時,被上訴人既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渠等為該契約受益人之地位,即告確定,不因繼承開始後渠等拋棄繼承,致溯及自繼承開始時喪失繼承人之身分,而受影響。」

受益人身分的確定,是在保險契約簽訂(或指定受益人)時,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時,單純就看當時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是誰(例如本例的乙、丙、丁),當時的法定繼承人即成為受益人,並不會因為嗣後拋棄繼承,而使其喪失受益人的身分。所以本例中的乙,仍為受益人,可向保險公司請領保險理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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