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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是離婚、親子訴訟中,最常碰到的問題之一。許多遭到家庭暴力,帶著小孩離家的媽媽,面對先生不斷要求看小孩的要求,該怎麼回應?如果給先生看小孩,會擔心再次發生家暴事件,或是小孩也不願意跟爸爸見面;如果不給先生看,會不會被法官認為是不友善父母,導致失去小孩監護權?
先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由法官裁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遭到家暴時,建議鼓起勇氣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關於要不要給對方看小孩?如何看小孩?也交給法院來裁定(保護令聲請事項包含此部分)。
可於聲請保護令時以書面、或保護令案件開庭時,向法官表示有人身安全之考量,請法院審酌是否准予小孩會面交往,若准許會面交往,也請法官定合適的方式,在第三方場所(例如兒童福利聯盟、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等)進行。
在法官裁定小孩會面交往方案前,可暫時不給對方探視小孩,或改以視訊或通電話之方式取代。短期內基於人身安全考量不給對方看小孩,是法官可以接受的正當理由,尚不致被認定為非善意父母。反之,若未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則較無立場阻止對方看小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