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共有人擅自在土地上蓋房子,其他共有人是否可要求拆除?
A、B、C三個人共有一筆土地,其應有部分各3分之1,A未得其他二名共有人的同意,直接在土地上興建違章建築一棟,B、C發現後,是否可向法院訴請A拆除該房屋?
共有人於土地自行興建房屋,重點仍在於是否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之規定
關於旨揭問題,有二種說法,不過實務見解是採下面的甲說:
甲說:審查是否符合法定多數決條件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加蓋房屋屬於對共有土地之事實上處分行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應符合其多數決同意之要件,若未達多數決條件而擅自加蓋房屋,其他共有人得訴請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62年度台上字第1803號民事判例:「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雖有使用收益之權。惟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使用收益,仍須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非謂共有人得對共有物之全部或任何一部有自由使用收益之權利。如共有人不顧他共有人之利益,而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使用收益,即屬侵害他共有人之權利。」
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335號民事判決:「民法第八百十八條規定,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使用收益,仍須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非謂共有人得對共有物之全部或任何一部有自由使用收益之權利。是共有人未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占有共有物之全部或特定部分為使用收益,他共有人即得本於所有權之作用,請求除去其妨害或向全體共有人返還其占有部分。」
乙說:審查是否逾興建人對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
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加蓋房屋為使用土地方式之一種,如果蓋的房屋所占土地面積比例,未逾其應有部分比例,則其他共有人不得訴請拆屋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