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裁判分割後,應補償之一方不付錢怎麼辦?

2020-02-27

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間若不能以協議方法為之(須全體同意),則任一共有人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分割。但分割不太可能100%符合所有共有人的期望,也不是按比例切分就是最好的方式,因為還要考量共有物的經濟利用價值,若切得太零碎也是不恰當的。所以法官也可以決定一部分共有人分得土地、一部分共有人則以金錢補償,就是法官命分得土地的人,要以金錢補償沒分到或是分到較少土地的人。

裁判分割確定後,共有人就可以持判決書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但如果辦理分割登記後,補償義務人賴皮不付錢,其他共有人該如何救濟呢?

補償權利人有抵押權之保障

民法第824條第3項規定:「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民法第824條之1第4項規定:「前條第三項情形,如為不動產分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第5項規定:「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二項但書之抵押權。」

所以沒分到、或分比較少的共有人,在多分者(即補償義務人)分到的不動產上,是有法定抵押權存在的,而且地政於分割登記時會主動將抵押權登記上去。故補償權利人至少有抵押權的保障,而且順位還優先於一般抵押權人。

補償權利人可聲請法院拍賣受償

若補償義務人拒不補償,補償權利人可向法院聲請拍賣其分得之土地(即實行抵押權),就拍賣價金優先受償

若補償義務人不想要辛苦訴訟分到的土地被拍賣,就必須將補償金如實給付,才能請求塗銷登記於不動產上的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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