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災路樹倒塌壓毀車輛,可以請求國賠嗎?

2024-09-24

颱風來襲之際,甲把愛車停在路邊,路旁有行道樹,一夜風雨過後,甲發現行道路倒塌壓在愛車上,甲將愛車修復支出了3萬元,甲向行道樹管理機關之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提出國賠請求,試問甲的請求是否有理?

天災致路樹倒榻的案例,請求國賠不容易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民權利受損時,國家應賠償責之責,而路樹屬於公共設施並無疑義,而有爭議的是,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致路樹倒榻,是否僅以倒榻的結果,就認為管理機關的管理措施有欠缺?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23號判決:「所謂公共設施之設置有欠缺,係指公共設施建造之初,即存有瑕疵而言;管理有欠缺者,係指公共設施建造後未妥善保管,怠為修護致該物發生瑕疵而言。又人民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時,尚須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所受之損害,與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亦即在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情況下,依客觀之觀察,通常會發生損害者,即為有因果關係,如必不生該等損害或通常亦不生該等損害者,則不具有因果關係。」

每當颱風過境,路樹倒榻乃不可避免之事,所以無法以倒榻的結果反推管理機關的管理行為有欠缺,也因此在天災導致路樹倒榻的案例中,要請求國賠是十分困難的。

不過,如果路樹管理機關巡察不確實,例如某路樹從外觀來看已可發現根基明顯鬆動,可預見可能倒榻,管理機關卻沒有做加固或警告措施,讓民眾避讓,此時就還是會被認為管理有欠缺,仍有過國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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