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形可以請求國賠?如何申請?
國家賠償制度的健全,是先進國家的象徵,不過什麼情況才能請求國賠?是我們有必要了解的,以下簡單介紹給大家瞭解。
國家賠償的兩種態樣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致生損害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及管理欠缺致生損害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致生損害
「公務員」的定義?
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不論是選舉、考試任用、約聘僱人員都算,含蓋範圍很廣。
「公權力」的行使?
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的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的行為,包括命令、強制作為,以及提供給付、服務等行為。
如果跟公權力無關,就沒有國賠的問題,例如行政機關採購電腦等等,並不涉及公權力,純為民法所管轄。
「執行職務」的行為?
以行為的外觀為標準定之,凡外觀上是以執行職務的形式為之,就屬於執行職務。
「不法」行為?
違反法律、命令、公序良俗者都算。
由哪個行政機關負責賠償?
由「公務員的所屬機關」負責賠償,指將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託付該公務員執行之機關而言。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及管理欠缺致生損害
「公有」?
屬於國家或公共團體所有。
「公共設施」?
供公共目的使用之有體物,或其他物的設備。例如道路、橋樑、堤防、辦公廳舍、警備車、消防車、警犬都算。
「設置或管理」?
設置或管理=設置或保管。
「欠缺」?
公共設施的建造或建造後的維持、修繕及保管不完全,以致公共設施欠缺通常應具備之安全性而言。=公共設施不具備通常應有之性狀或設備。
Q.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可以用預算不足的理由,主張免責嗎?
A.不可以。
國家賠償的求償程序
時效:自損害發生後二年內要提出請求。
提出證明:
以路面坑洞為例
- 坑洞現場拍照存證。
- 向警方報案,取得報案紀錄證明。
- 請交通警察繪製車禍現場圖,並註明坑洞位置。
- 檢附受傷的醫院診斷證明書、醫藥費收據。如要請求無法工作期間的損失者,應檢附原來的薪資證明。
- 其他足以證明因坑洞受傷的人證、物證的證據資料。
國家賠償的流程
當人民因公務員違法或公共設施欠缺而權益受損時,該如何爭取權益?律師為大家精煉出3大步驟:
首要步驟:向義務機關提出請求 國賠具有「協議先行原則」,請求權人必須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請求,不能直接告上法院。
核心分流:拒絕賠償與協議程序
協議成立:若機關同意協商且雙方達成共識,機關將直接撥款給請求權人。
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若機關認定無賠償義務而拒絕,或雙方協商破局,請求權人便可跨入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訴訟勝敗與撥款求償:訴訟若「勝訴」確定,機關必須依判決撥款給請求權人。撥款後,機關會再與內部應負最終賠償責任的失職人員進行求償協商。
掌握「先協議、後訴訟」的法定程序,才能確保您的國賠請求合法且流暢地推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