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過世,生存配偶可以主張「未付剩餘財產分配額前,不得分割遺產」嗎?

2026-02-02

阿明與阿華結婚多年,婚後採法定財產制。婚姻期間,阿明事業發展順利,名下累積了多筆不動產與存款;相較之下,阿華主要負責家庭照顧,名下財產不多。

後來,阿明突然過世,留下阿華以及前婚所生的兩名子女。子女們很快便提出遺產分割的要求,希望儘速處理父親留下的房產與存款。

阿華則主張:「我跟阿明之間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還沒算清、也還沒給我,在這之前,你們不能分割遺產。」

這樣的主張,在法律上成立嗎?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什麼?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重點在於:計算的是夫妻各自名下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當夫妻一方死亡時,法定財產制即告消滅,生存配偶因此取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這個請求權,和繼承有什麼關係?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性質上是「債權請求權」,屬於夫妻財產制的清算,並非繼承權的一部分。

遺產分割,則是繼承人之間,就被繼承人財產所進行的分配,繼承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也就是說,這兩者在法律上是不同制度、不同程序,彼此獨立存在。

在計算遺產總額時,應先將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數額從遺產中扣除(申報遺產稅時,可請求國稅局扣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因此剩餘財產分配,實際上應優先於遺產分割前處理。

換言之,這筆金額被視為對遺產的一種債務,必須優先清償給生存配偶,剩餘的部分才能被認定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價額。

「應優先處理」≠「可以阻止分割遺產」

常見的誤解是:既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在性質上優先,那在沒有給付完成之前,遺產就不能分割。

但法律上的「優先」,意思是:

在整體財產清算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先於繼承分配加以考量,並不代表生存配偶可以否定或凍結其他繼承人分割遺產的權利。

換言之:

阿華可以另外提起訴訟,向阿明的遺產或繼承人請求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但不能僅以「尚未給付剩餘財產」為由,直接阻止子女分割遺產

實務上通常怎麼處理?

回到案例來看,法院實務上常見的處理方式是:生存配偶另案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給付訴訟,其他繼承人,仍可依法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法院在遺產實際分配時,會將生存配偶的債權地位,一併納入整體清算與衡量,兩者不必合併進行,也不互相排斥(實務上通常會併案審理)。

在實務上,夫妻財產清算與遺產分割往往交錯進行,若處理不慎,極容易產生權益落空或訴訟拉長的問題,通常需要整體評估與策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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