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達半年,可向法院聲請暫定小孩監護權

2019-06-25

一般印象中,夫妻在打離婚官司時,才會爭小孩的監護權。但如果夫妻不離婚,只是分居,但小孩勢必只能跟父母一方同住,如果小孩的教育、醫療、戶籍、銀行開戶等事情,都還要父母都同意,可能會浪費很多時間,父母如果意見不合而爭吵,反而不利於小孩的利益,所以父母就算不離婚,分居期間,還是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小孩監護權的喔,裁定分居期間,由父或母一方單獨行使小孩的監護權(親權)。

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所以夫妻分居超過半年時,可向法院聲請酌定小孩的監護權,準用離婚訴訟中法官酌定小孩監護權的相關規定。而本條請求權利也可在離婚訴訟中加以運用,例如於離婚訴訟的備位聲明中,請求:若法院不准許離婚,但兩造分居已逾半年,仍請求法院依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酌定小孩監護權,至兩造同居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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