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中,是否還需要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2020-07-07

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家庭生活費用,係指維持家庭生活所必需的開支,例如房租、吃飯、水電、交通費等,那這個錢,是要由夫妻來分擔的。

依民法規定,原則上由夫妻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來評估,通常情形下,經濟支柱負擔家庭生活費用的責任比例就會比較高,甚至是全部。

在夫妻同居時,家庭生活費當然適用以上分擔的規定,但假如夫妻分居了,在沒有同住的情形下,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還需要負擔家庭生活費嗎?舉例來說,老婆離家跑掉了,結果老婆還提告請求自己在外租屋的生活費,是否可以呢?

分居的原因不可歸責之一方,還是可向他方請求家庭生活費用

關於此一問題,主要有三種見解:

分居時,不適用家庭生活費之規定

此說認為,家庭生活費是維護婚姻共同生活所需之一切生活費用,若夫妻分居、已非共同生活時,既無共同生活之事實,即不再適用民法家庭生活費之規定。若有夫妻之一方不能維持生活且無工作能力,則依民法扶養之規定請求扶養費即可。

分居時,仍適用家庭生活費之規定

此說認為,縱使分居,但法律上婚姻關係仍存在,且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夫妻無共同生活時不適用家庭生活費用負擔之規定,故解釋上仍有該規定之適用。

依分居之原因加以區分是否適用家庭生活費之規定

倘對於分居的原因無過失(不可歸責)之一方,還是可向他方請求家庭生活費用。例如丈夫無故離家而分居多時,太太還是可以向丈夫要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本文認為此說較為可採。

最高法院 111 年台上字第 567 號民事判決:「按民法第1003條之1 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妻有正當理由而與夫分居時,妻之生活費仍屬家庭生活費之一部,應依前開規定,定夫妻間之分擔,與法定扶養義務尚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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