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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覺得夫妻結婚後就是一體的,夫妻財產會變成共有、夫妻債務會變成連帶負擔,其實不然。除非夫妻於結婚前、後,以書面約定「共同財產制」,夫妻的財產、所得及債務,才會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不列為共同財產的特有財產
以下三種財產,屬於「特有財產」,還是夫妻獨自所有的:
適用共同財產制夫妻,其債務清償責任
民法第1034條規定:「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共同財產制下,夫妻的債務,應由共同財產清償,夫妻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是以,夫或妻的債權人得自由選擇先就共同財產或債務人之夫或妻一方之特有財產請求清償。
若未適用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均為獨立
我國夫妻很少約定適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幾乎都是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雖然在法定財產制的架構下,區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但夫、妻的財產都還是各自所有的,並非共有,而夫、妻的債務,也是各自負責,他方不須負連帶清償責任(除了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
雖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有所謂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此僅止為一個金錢請求權而已,非指夫妻財產在婚姻期間為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