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被雷親,撿到錢包交到警察局,被失主告侵占?

2022-10-25

在新聞上常常看到錢包失主至警局領回錢包後,主張自己在錢包內原本有多少多少錢,結果不見了,提告拾得人刑法第337條的「侵占遺失物罪」,但其實要提告成立並不容易。

失主要「舉證」哪些事項?

錢包失主如果主張「錢包內原本有2萬元」,然後「被拾得人A走」了,此時失主必須舉證錢包在遺失時,裡面確實有2萬元,但誰會知道錢包裡有多少錢呢?路口或民間監視器也很難拍到失主的錢包裡面吧?如果失主只能提出當天有提款2萬元的單據,那也只能證明有領錢而不能證明錢在錢包裡。

就算能證明錢包裡當時有若干元,但錢少了,就一定是拾得人(拿到警察局的人)A走的嗎?其實也不能排除在拾得人撿到錢包人,另外有人先把錢包的錢拿走,然後把錢包繼續留在現場,接著才被不知情的拾得人拿去警察局,所以錢包還必須掉在有監視器拍得到的地方才行,否則也無法證明錢包遺失後有多少人接觸過這個錢包。

若失主無法舉證以上兩點,檢察官還是會作出不起訴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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