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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撫金如何酌定?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此條即為被侵害名譽者,請求慰撫金的請求權基礎。但賠償金額仍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
請求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但過去不少實務判決肯認的判決強制「公開道歉」,例如登報道歉、網路道歉、在社區里民公佈欄貼道歉啟示等,已被大法官以「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定違憲,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適之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 656 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