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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撫金如何酌定?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此條即為被侵害名譽者,請求慰撫金的請求權基礎。但賠償金額仍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
請求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除了請求慰撫金外,被害人也可以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例如登報道歉、網路道歉、在社區里民公佈欄貼道歉啟示等。
不過假若妨害名譽的情節不重大,法官通常不會併准許此回復名譽的請求,多以慰撫金處理(不過也不多),尤其是登報費用較昂貴,除非是名人,或是妨害名譽的情節真的非常嚴重,不然不會輕易准許。
而請求公開道歉回復名譽者,被害人應於訴訟中向法院陳明道歉啟示的格式,包含格式、內容、字體大小、刊登平台及版面、刊登日數等等,需要簡、淺、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