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因他人加害而死亡,飼主可否請求慰撫金?

2020-10-02

寵物是人類的好夥伴,其地位也不亞於家人,而寵物的離世,飼主一定也會十分得難過,若寵物因他人之故意或過失而死亡(例如動物醫院疏失醫死、被違規車輛撞死等),飼主一定會有精神上的痛苦,此乃人之常情,法官也不可能不知道。

但是,在我國的民事法律架構上,過去實務的見解,寵物仍是屬於「物」,性質屬於「財產」,而財產的損害,僅能請求其價值之損害(例如狗、貓的市價),而無法請求慰撫金,但此種見解與社會常情不符,但宥於法律並未對於寵物的性質有所規定,法官依法判決的話,也不能說錯。

但近來,法院也出現了寵物死亡,飼主可請求慰撫金的判決,值得肯定。(但尚非法院一致見解)

動物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判決是一個指標性的判決,其意旨略以:

在法律尚未明定動物亦為權利主體的情形下,無法將動物定性為與人相同之權利主體,但是動物(尤其是寵物)與人所具有之情感上密切關係,有時已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companionship),若將動物定位為「物」,將使他人對動物之侵害,被視為只是對飼主「財產上所有權」之侵害,僅得請求價值利益,無法請求完整利益,亦無法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或殯葬費,此不僅與目前社會觀念不符,且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之生命及不尊重保護動物

不過現行法律也未明確將動物定位為「物」,應認「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依照其屬性及請求權利之不同,在現行民法架構下應適用或類推適用之規定,即有所不同。寵物雖與人具有伴侶關係,但寵物仍屬於人所有,而類似於財產之概念,故關於寵物所有權之移轉,即應適用有關財產移轉之規定,而針對加害人侵害寵物之行為,飼主則得依其性質類推適用民法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

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95條之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

飼主對於寵物的死亡,精神上確會受有相當之痛苦,承前所述,飼主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95條之規定,向加害人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不過,畢竟動物與人仍有所不同,所以寵物死亡的慰撫金數額,也不會太高,一般貓、狗大概至多幾萬元。

至於,可否提告刑法毀損罪或動物保護法虐待動物之罪呢?詳見我們另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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