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老闆承諾要資助災民,可事後反悔行使贈與撤銷權嗎?
甲是有錢的財團大老闆,某日強烈颱風來襲,某社區數10戶居民的住家遭土石流而淹沒,頓時流離失所,甲於是向所有居民承諾要幫忙出三個月住旅館的費用,居民也都同意了,讓居民有時間整理家園,有媒體的新聞報導可證。
但甲付了一個月的旅館錢後,覺得幹嘛對居民這麼好,接下來二個月的旅館錢不想付了,於是跟居民表示之後不幫忙出旅館錢了,但居民認為甲怎麼好人不做到底,希望甲繼續提供幫助,但甲直接拒絕,而居民後來持二個月旅館費用的發票,提告請求甲給付,甲主張已經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撤銷贈與,誰主張有理?
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不得撤銷
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因為贈與是單務契約,贈與人只是單純付出,所以民法賦予贈與人在給付贈與物之前有反悔的權利,因此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在「贈與物權利未移轉前」,可以任意撤銷贈與。但是,經「公證」或「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契約,則例外不得撤銷。
何謂道德上義務?
我國民法及相關法規就「道德上義務」並未加以規定,性質上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且社會通常觀念是隨時間改變的,而且每個具體個案情況也不盡相同,所以「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認定,應就個案考量贈與之目的,並衡量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實際生活、經濟能力等狀況,來加以詮釋。
且道德上義務並非民法第1114條所規定之「法定扶養義務」,亦非贈與人主觀之感謝或尊敬,而應連接於社會之道德規則,為實踐善良風俗、正義觀念及誠實信用等社會價值所要求之贈與,始足當之。
於災難之際以慈善、公益目的之施捨,屬於履行道德義務之贈與
所以目前並無法規或法院判例,直接對於何謂「履行道德上義務贈與」做明確的定義,但諸多判決在舉例時,將「無法律上扶養義務之人,對於其親屬為扶養給付」或「於災難之際以慈善或為公益目的而施捨」認定屬「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行為。
甲與颱風災民間成立贈與契約,甲願無償提供三個月住旅館的費用,而此贈與屬於以慈善或公益目的之施捨,法院見解認為屬於「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依民法第408條第2項規定,甲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仍須繼續履行支付後續二個月旅館費用之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