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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是撤銷,可分為「贈與物交付前」與「贈與物交付後」兩種情形,在說明本文專題前,先簡介贈與人的撤銷權,並說明何謂「一身專屬權」?
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在交付贈與物前,除了贈與契約有公證,或屬於履行道德義務之贈與者外,受贈人可任意撤銷贈與,就是東西真的送出去前,贈與人可以隨時後悔,所以才稱作任意撤銷權。
贈與物交付後,要反悔要回來,就十分困難了,須符合法定撤銷事由,有以下幾種:
所謂一身專屬權,係指此種權利須由權利人「親自」行使,不可以代理、轉讓或繼承的方式交由他人完成。
贈與撤銷權,屬於贈與人的一身專屬權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73號民事判決:「民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所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之贈與人之任意撤銷贈與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
贈與契約發生得撤銷贈與的事由時,贈與人可基於其意願,決定是否要撤銷贈與,應尊重贈與人自由處分財產之意思,依最高法院之見解,已明確認為民法第408條的贈與任意撤銷權,屬於贈與人之一身專屬權,不得讓與、繼承。而同理,民法第412條、第416條之贈與撤銷權,也應解為具一身專屬權之性質,不得讓與、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