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的「撤銷權」,是否為贈與人的一身專屬權?

2023-09-09

贈與是撤銷,可分為「贈與物交付前」與「贈與物交付後」兩種情形,在說明本文專題前,先簡介贈與人的撤銷權,並說明何謂「一身專屬權」?

贈與物交付前

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在交付贈與物前,除了贈與契約有公證,或屬於履行道德義務之贈與者外,受贈人可任意撤銷贈與,就是東西真的送出去前,贈與人可以隨時後悔,所以才稱作任意撤銷權。

贈與物交付後

贈與物交付後,要反悔要回來,就十分困難了,須符合法定撤銷事由,有以下幾種:

  1. 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2. 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3. 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一身專屬權

所謂一身專屬權,係指此種權利須由權利人「親自」行使,不可以代理、轉讓或繼承的方式交由他人完成。 

贈與撤銷權,屬於贈與人的一身專屬權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73號民事判決:「民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所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之贈與人之任意撤銷贈與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

贈與契約發生得撤銷贈與的事由時,贈與人可基於其意願,決定是否要撤銷贈與,應尊重贈與人自由處分財產之意思,依最高法院之見解,已明確認為民法第408條的贈與任意撤銷權,屬於贈與人之一身專屬權,不得讓與、繼承。而同理,民法第412條、第416條之贈與撤銷權,也應解為具一身專屬權之性質,不得讓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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