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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動產的訴訟中,不動產「所有權人」的權利最大,不動產若由所有權人以外之人使用時,若無合法使用權源,所有權人即可訴請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
但占有人未必都是無權占有,例如租賃、地上權、借貸等法律關係,都可建立合法的使用權源,但在訴訟上,必須由占有人來舉證其有合法使用不動產的權利,若不能舉證,則法院即會准許所有權人之請求,占有人就必須返還了,還可能須負不當得利之賠償責任。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判決 :「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被告對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原告於被告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被告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如不能證明,則應認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