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告妨害名譽遭不起訴,嘲笑「法院認證」有根據?

2025-07-14

現今社會資訊傳播發達,而各種對於政治人物、社會名人等公眾人物的討論、評論或爆卦十分普遍,而公眾人物面對負面評論時,如果提起妨害名譽的告訴,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時,大家都會嘲笑「法院認證」,證明負面評論所講的是真的。

如果真要「較真」的話,這個嘲諷說法當然是不正確的

法院認證

現在刑事訴訟制度下,某人如果認為他的名譽被他人故意侵害,管道有二,第一個是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至警局報案也是走這個管道),第二個則是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自訴,不過幾乎絕大部分的人都是走第一個管道向地檢署提告,所以作出「不起訴」處分的人是地檢署的檢察官,跟法院沒有半毛關係,這個案件根本從來沒有經過法院,所以說是法院認證當然錯誤。

不起訴處分,就代表別人講的都是對的?

會用認證這個詞,意思就是當初惱羞成怒告人,結果弄巧成拙,被司法單位認證對方講的是真的,自取其辱。

不過,刑法的誹謗罪以目前司法實務的標準,不易成立,由其對象是公眾人物的時候。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979號判決:「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庶幾與『真實惡意』原則所揭櫫之旨趣無悖。」

司法實務認為,「評論」是意思表達,與散布不實資訊有間,而且只要散布言論的人,是有一些依據可以佐證其認為陳述內容為真實,意思就是只要不是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而散布不實言論,都不會成立誹謗罪,因此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的機率越來越高。

所以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頂多只能說散布言論的人不是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而輕率發表言論,不代表其所講的都是對的,有些不起訴處分書也會提到「言論過激、令人不快、縱與事實不符」等,最後還是作出不起訴處分,所以不宜將不起訴處分就連結到對方所講的就是對的。

名譽受損,提告未必是好的處理方式

以現在的司法標準,要提告誹謗罪成立並不容易,尤其是公眾人物,就連政治人物很多也是事發後先按鈴提告,不久後默默撤告,就是知道最後很可能不起訴處分,如果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對自己是二度傷害,因為會有很多人喊法院認證了。

所以公關危機的處理,如果沒有確實證據足以證明對方虛構事實惡意誹謗,直接提出刑事告訴,並一定是聰明的處理方式,因為司法很難達到你的期待,利用其他的方式,例如對外提出佐證說明、發出聲明稿等,可能還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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