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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75條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所以訂約後一方後悔不結了,是沒辦法提告、要求對方履行辦理結婚登記的義務。那既然不能強迫結婚,可不可以請求違約金呢?
婚約之違約金條款,無效
因為違約金有「強制履行」的性質,但婚約已法律明定不得強迫履行,所以婚約中若規定違約金條款,有悖於婚約之純潔性,係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不過悔婚之一方,並非沒有賠償責任,若無故違反婚約(即不符合民法第976條所定任何一悔得解除婚約之事由),則他方是可依民法第977條、978條之規定,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