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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向中古車商購買二手車一台,已簽訂了買賣契約,約定價金30萬元,並約定車商應於款項付清後3日內,將車輛過戶給小明,小明簽約當天開了一張面額30萬元的支票交給車商,發票日(俗稱兌現日期)寫一個月後,隔天小明即催促車商趕快辦過戶,但車商認為小明的款項還沒有付清,因為支票還沒兌現,要等到兌現後才要辦過戶,但小明覺得支票是有價證券,車商拿到票據之後也可以轉讓,票據視同現金,自己已經把款項付清了,車商怎麼可以不辦過戶,雙方理解完全不同,誰的主張才有道理?
執票人實際取得票款時,才算清償債務
小明和車商依據買賣契約,小明負有給付價金的義務,小明開了一張支票給車商,則是再依票據法的規定,再多提供一個清償方式,屬於民法第320條的「新債清償」,有諺「新債不清償、舊債不消滅」,所以新債的票款未清償前,借債的契約價金給付義務仍未消滅,所以支票兌現前,小明等於是還沒有付清價金,車商拒絕辦理車輛過戶,是有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