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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因涉嫌傷害案,收到檢察官寄來的刑案偵查庭傳票,心想只是小事情,工作又忙,就沒有去。沒想到隔不久,警方直接到公司找人,讓他十分驚慌,擔心會不會馬上被抓走、甚至變成通緝犯。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或法院寄發傳票,是正式要求被告或證人到場接受調查。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或檢察官得先發拘票,由警方強制帶人到庭。若一再不到,甚至可能發布通緝,此時不論在臺灣任何地方,只要遇到臨檢或查驗身份,就可能立即被逮捕。
拘提:警方會直接到住處或工作場所把人帶走,影響名譽、工作與生活。
通緝:一旦被通緝,資料會登錄系統,不能出國,甚至可能在日常臨檢中被抓到。長時間在外潛逃,還可能加重法院對你的觀感與判決結果。
收到傳票一定要重視,若有衝突,應盡快向檢察官或法院申請改期。
若已錯過出庭日期,建議主動聯繫法院或透過律師協助,避免情況惡化。
不要心存僥倖,刑事案件傳票不到場,後果可能遠比案件本身更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