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領得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之範圍內,不得再向加害人重覆求償

2020-12-15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的遺屬、受重傷者、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所受財產及精神上損失,若因加害人無資力而未能獲得賠償時,可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有關申請補償的要件、金額及程序,可參閱文末的連結。

許多被害人一方面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另一方面也會向加害人提出民事求償的訴訟,不過已領取犯罪被害人補償的金額,即不得再重覆起訴請求。

已領得補償金的範圍,被害人對加害人的債權已移轉於國家,不得再為請求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前項求償權,由支付補償金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行使。必要時,得報請上級法院檢察署指定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為之,為。」

依此規定,國家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給付補償金後,被害人或其遺屬就該補償金給付範圍內之債權已法定移轉於國家,被害人或其遺屬不得重複向應負損害賠償之人求償

例如:性侵害犯罪的被害人A,已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領得精神慰撫金20萬元,在民事訴訟中,法官認定A的精神上損害為40萬元。而在已領得補償金20萬元的範圍,A對被告的債權已法定移轉於國家,應由A對被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中扣除。則經扣除犯罪被害補償金後,A尚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20萬元(計算式:40萬-20萬=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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