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固及於擔保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惟就已確定之原債權,與其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之合計,應於不逾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始得行使其權利。
此外,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後,債務人或抵押人得請求抵押權人結算實際發生之債權額,並得就該金額請求變更為普通抵押權之登記,亦不得逾原約定最高限額之範圍。
參考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41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