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上「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被發票人劃掉,對聲請本票裁定有何影響?

2021-11-03

本票是一個便利於追討債務的工具,很多人都聽過所謂的「本票裁定」,把本票提出於法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接著就可以查債務人的財產、進而作查封、拍賣、扣薪等強制執行手段了。但收受本票時還是要注意一些眉角,以免增加日後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的困難。

絕大部分的民眾,都是使用市面販售的本票格式,在金額欄旁有一行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這行字如果被發票人刻意劃掉、塗掉,會有什麼後果?

什麼是「拒絕證書」?

我們用比較白話的方式來說明。票據法規定,本票是有價證券,要持有本票才能行使票據權利,所以執票人要請求發票人給付票款時,一個前提要件是:執票人必需拿著「本票正本」出示給發票人看,這個動作我們稱為「提示」。

如果發票人不付款呢?執行人當然可以採取法律行動,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但法院要怎麼審查執票人已行踐行「提示」的前提要件了呢?所以因此有「拒絕證書」的制度,執票人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時,需要檢附「付款拒絕證書」,作為已提示但未獲票款給付的證明,法院才會下本票裁定。

而「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的記載,就是指本票的發票人、執票人約定,當提示本票不獲付款時,不需要有拒絕證書,執票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了。這個約定十分有利於執票人,其實等同於讓執票人不需要提示(因為有無提示,依實務見解須由發票人舉證),掰一個提示的日期,就可以取得本票裁定了。

反之,如果「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的記載被刪掉,執票人逕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時,會被法院駁回,因為缺乏「拒絕證書」的要式,增加執票人行使追索權的時間、成本。

如何取得拒絕證書?

如果本票沒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的記載,那執票人就必須先取得「拒絕證書」,才能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可透過以下兩種方式之一:

  1. 第1種較簡便的方法,當執票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時,可於本票上書寫「提示日期」、「遭全部/部分(金額)拒絕付款」之文字,要求發票人簽名,若發票人有簽名,即等同於取得拒絕證書的效力。
    但發票人都拒絕付款了,很可能拒絕簽名啊,幹嘛配合你簽名讓你方便取得本票裁定呢?
  2. 而第2種方法,就是不能用第1種方法獲得發票人簽名時,執票人可請求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作成「拒絕證書」,就是執票人拿著本票,向公證人說明業已提示但未獲付款的事實經過,由公證人製作「拒絕證書」。
    此種情形的拒絕證書並不是發票人出具的(而且也無法期待發票人會這麼做),且票據法有規定僅有公證人、商會、銀行才能作成拒絕證書。

而依票據法第107條的規定,拒絕證書須記載以下內容:

  1. 拒絕者及被拒絕者之姓名或商號。
  2. 對於拒絕者,雖為請求未得允許之意旨,或不能會晤拒絕者之事由或其營業所、住所或居所不明之情形。
  3. 為前款請求,或不能為前款請求之地及其年、月、日。
  4. 於法定處所外作成拒絕證書時,當事人之合意。
  5. 有參加承兌時或參加付款時,參加之種類及參加人,並被參加人之姓名或商號。
  6. 拒絕證書作成之處所及其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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