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基金會在何種情況下,會跟受扶助人要求給付回饋金?
甲遇有民事財產糾紛,但因為甲是中低收入戶,沒有足夠的錢自己請律師,於是向「財團法人法律基金會」申請扶助獲准,在法扶律師的協助下,甲成功獲得賠償200萬元。
後來法扶基金會通知甲須繳納回饋金,甲感到不服,認為自己本來就應該獲得這筆賠償、自己是勝訴的一方,為什麼還要給法扶回饋金?如果甲堅持不繳回饋金,又會怎麼樣呢?
法扶的回饋金制度,獲得多少利益應繳回饋金?
法律扶助法第32條規定:「因法律扶助所取得之標的具財產價值,且其財產價值達一定標準者,分會經審查得請求受扶助人負擔酬金及必要費用之全部或一部為回饋金。前項標準及審查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同法第33條規定:「受扶助人應依分會書面通知之期限及額度,給付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之給付,有影響受扶助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計之虞者,分會得減免之;其減免認定之標準,由基金會定之。」
另依「受扶助人繳納回饋金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受扶助人因法律扶助所取得之標的具有財產價值:
- 超過律師酬金及其他必要費用100萬元以上者,應回饋全部的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
- 超過律師酬金及其他必要費用50萬元以上者,應回饋一半的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
其實以這個標準來說,回饋的金額其額不多,以目前普通訴訟案件的法律扶助律師酬金,一件僅3萬元,而必要費用通常也很少,所以民眾因扶助而獲得超過100餘萬元者,法扶基金會基於公益、回饋的精神,請民眾回饋3萬元,對民眾並不會有太大的負擔,而且如果民眾認為此回饋金有影響其生活之虞者,當到法扶基金會的繳納回饋金通知書時,也可向法扶基金會提出覆議申請減免。
拒不繳納回饋金,可能面臨強制執行
法律扶助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受扶助人不依第二十條第四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返還酬金及必要費用,未提出覆議或提出覆議經駁回者,基金會或分會除認強制執行無實益外,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於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時,免徵執行費。」
若受扶助人於收到法扶基金會的回饋金繳納通知,未提出覆議或覆議遭駁回,法扶基金會可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若受扶助人認為法扶基金會對於其因扶助所獲得之標的利益計算有誤(例如不到繳納回饋金的標準),則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可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