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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月8日經總統公布之刑事訴訟法,增訂了「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的篇章,讓犯罪被害人可以參與訴訟,對於「起訴效力範圍及法條」、「被告答辯內容」、「對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案件爭執點」、「證據能力」、「調查證據及其範圍、次序、方法」都可表示意見,法官亦應聽取被害人之意見。
過去:被害人在法院審理期間,原則上無法請求法律扶助
「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提供經濟能力弱勢民眾免費法律服務,若法律事件有道理、當事人經濟能力不佳,經法扶會審查通過者,可有免費律師協助當事人處理訴訟案件。
但過去法律扶助施行辦法規定:對於刑事被害人申請審判中告訴代理扶助,原則不予扶助。應該是認為法扶資源有限,而案件既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有罪之機率甚高,且刑事訴訟之當事人為被告及檢察官,被害人所表示的意見也不拘束法院,所以認為尚無指派律師協助的必要性。
現在:特定犯罪被害人,於審判中可申請法律扶助
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三「被害人訴訟參與」專章中,賦予第455條之38第1項所定罪名(註1)之被害人,於事實審審判中參與訴訟之權利,並容許其選任代理人。因此原本法扶對於犯罪被害人審判中不予扶助之規定,就顯得不合時宜。
法扶會已修正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明定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所定罪名之被害人,於其案情及資力均符合法律扶助規定之情形下,提供審判中告訴代理扶助,藉由擴大告訴代理之扶助,強化被害人保護,並協助被害人實行訴訟參與權利。
承上,若屬於此類罪名之被害人,可持檢察官起訴書及資力審查文件,向法扶會申請法律扶助,惟法扶會仍有准駁之權,但可預期的是,扶助門檻將較過去放寬許多。
註1:被害人參與訴訟之犯罪類型